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素养,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围绕《江西省关于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项目及相关工作的在职教师、研究人员、职工(以下统称科研人员),以“437必赢会员中心”(Ganzhou Polytechnic,英文简称:GZPT)名义发表作品的;参与其他学校、单位的科研(技)项目,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科研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应牢固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坚持真理,自觉维护科学尊严,旗帜鲜明地反对伪科学;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遵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科研人员的声誉。
第四条 科研人员在学术研究中要有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精神,不怕困难、刻苦攻关、大胆探索、用于创新,坚决反对急功近利、浮夸浮躁和不劳而获的行为。
第五条 科研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要弘扬团结协作的精神,相互尊重、主动配合,避免不利于团结协作的现象发生,反对为个人或小团体私利而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
第六条 学术研究应以科学探讨为目的,科研人员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谨的方法进行科研工作,在申报项目或接受委托项目时,应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在科学技术评价过程中,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技术交易活动中遵循诚实、守信、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 科研人员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江西省科技厅等六部门印发的《江西省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进行学术研究时,应首先检索与之相关的文献,了解相关领域他人的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在学术研究中使用和介绍他人成果时,应当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4.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根据合作者对成果所做的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成果的署名应在成果公开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完成人对成果整体负责。
5.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力,同时也要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6.在各种科研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学院的科研技术秘密,严格保护学院、国家知识产权,公开和使用保密的成果时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科研人员不得有以下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抄袭他人已发表或已经完成但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2.主观臆造学术结论,或为得出主管愿望上的学术结论而故意捏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3.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和材料中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各种证书或其他学术证明材料;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未经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或完成的成果上署名;
5.故意夸大自己或他人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及社会效益;
6.未全面了解他人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7.利用自身的工作职务、学术地位、学术评价及评审权力,收受贿赂,故意压制、诋毁他人学术活动、学术思想和成果;
8.为获得自身学术利益而对他人行使贿赂;
9.违反保密原则和知识产权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事项;
10.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学院及相关部门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具有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项目审批和评优评先中,认真核实候选人或项目负责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并经查实者,试行一票否决;
2.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规定程序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受理对学术道德方面的署名投诉或申诉,并按照有关程序严肃认真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收到投诉或申诉之后,在规定期限内会同当事人所在部门共同讨论,决定对该投诉或申诉是否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二条 在决定对投诉或申诉正式调查后,院学术委员会应成立调查组。调查组应通知投诉或申诉人,责成会同相关系(部)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对调查事项做出明确的答复和处理意见的建议。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组调查报告,决定对被投诉人处理意见,并呈报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处理意见书下达至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全院。对被投诉人的处理意见记入其个人(学术)档案。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调查组和有关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可行的措施保护投诉人和申述人。在院学术委员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调查工作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有关人员不得泄露调查细节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针对不同程度违反学术道德,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
1.对当事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追回科研项目经费,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参与各类项目计划;
3.撤销已经获得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4.一定期限(至少一年)内取消晋升职务职称、担任评审专家等资格;
5.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6.调离教学、科研岗位;
7.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当事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8.违背科研道德诚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及具体处理办法以国家完善出台的调查处理规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