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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江西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

来源:组织人事处 发布时间:2020-04-27浏览次数:作者:admin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讲师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教研活动,教学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者,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以上课程;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教学效果良好,本科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二、全过程地承担一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从事管理工作的同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较好业绩。

四、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较好业绩,获得校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综合表彰。

五、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良好业绩。

六、承担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

二、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完成的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含优秀教学成果奖)。

三、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在研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四、艺术类教师指导(排名前三)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专业比赛或省级专项展(奖)获三等奖;体育类教师(排名前三)指导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体育运动竞赛获团体或个人前三名;其他学科教师指导(排名前三)学生参加挑战杯、电子设计、广告设计、数学建模竞赛等比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市(厅)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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