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必赢会员中心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学院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校内预算经费、科研项目经费、财政专项经费、代管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等。
第三条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经费支出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对所审批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经费审批
第四条 预算经费是指学院预算经费中安排给各预算部门开展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基本建设、后勤保障等活动的经费。
第五条 各预算部门开展活动发生的经费支出,预算审批程序如下:
(1)单笔经费在1万元以下的,由各预算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业务工作院领导审核和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审批;
(2)单笔经费在1万(含1万)元-3万元的,由各预算部门负责人初审,经分管业务工作院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3)单笔经费在3万(含3万)元-10万元的,由各预算部门负责人初审,报分管业务工作院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4)单笔经费在10万(含10万)元以上的属大额度资金使用,按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5)对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审批层级的,计财处一经发现有权拒绝办理,并要求整改。
第六条 每月统一发放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固定的职务津贴、特岗津贴等)、中餐补助、通讯补助、公积金及学院集中管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等支出,由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工资变动情况表,人事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需要在工资中代扣的款项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涉及国家、地方以及学校政策和标准调整变化的,调整变化当月的人员经费支出需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并附调整变化政策文件或会议纪要。以上变动情况表及相关资料于每月10日前报送计财处。
第七条 政府性奖励工资发放,由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编制发放表,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人事处集中管理的其他人员经费,每月发放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工资、引进人才工资、伙食补助费等经费支出按《学院外聘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费,由人事处核定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数,于每月18日前报送计财处,计财处按规定上缴。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要求,每年根据文件通知对公积金进行一次统一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内原则上不作变化,若遇政策性调整,由人事处提交调整申请,报学院审批。
第十条 人事处集中管理的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缴费、职业年金,每月发生的缴费由人事处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于每月18日前报送计财处,计财处按规定上缴。一次性缴费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十一条 人事处集中管理的不定期发放的其他人员经费,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十二条 各预算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费、值班费、评审费等劳务性人员经费支出,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在人事处核拨的加班费中列支,由各预算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政策规定的特殊津贴,按有关政策标准执行,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校外人员劳务费,学生劳务费及不须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在职人员劳务费,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每月发放的学生奖助学金,包括勤工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等,由预算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工作院领导审批。一次性发放的学生奖助学金,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十五条 每月发生的水电费由预算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工作院领导、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预算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预算部门应按要求执行当年预算,不得无预算支出,学院安排的年度预算经费存在结余的,学院按规定全部收回;需要跨年度使用的,年底应书面报送情况说明,并经分管业务工作院领导审批;创收经费暂不收回。项目完成后的专项资金结余,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办理。未及时落实推进项目、超过资金使用期限导致市财政或上级收回专项资金,造成学院损失的,相关部门应书面报送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预算经费支出票据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指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财政机关监制的非税收入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等;自制原始凭证指校内各经办部门填制的原始凭证,如各类人员费用发放表格、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等。
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要素填写齐全、规范完整。外来原始凭证应写购买单位全称,不得简称,不得写个人或者下属部门等,须填写开票日期、采购项目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须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财务)专用章;票据背面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若是电子票据,除发送电子票据到财务处存档外还需提供纸质打印件外。
第十八条 票据报销时限:当年票据应在当年内(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办理报销手续,如当年底开具的票据未能及时处理的,最长顺延至次年的 6月 30日前报销有效。因特殊情况超时限未报的票据,需附情况说明,经预算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计财处负责人审批方可报账。
第十九条 报账受理时间:一般情况下,报账程序应在各项业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截至每月25日前的正常工作日均受理报账业务,每月26日至当月底原则上不再受理。寒、暑假期间,另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安排执行。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报账审批步骤如下:
第一步:经办人整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按照要求粘贴完整票据、准备相关附件(原件)、原始票据背面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字;
第二步: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单等),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三步:经办人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的报销单,报分管业务工作院领导审批签字;
第四步:经办人将分管业务工作院领导审批后的报销单,交计财处主办会计、计财处负责人审核;
第五步:以上所有审核签字完成后,交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签字;
第六步:计财处出纳根据完整的审批单据,及时支付款项。
第二十一条 一般业务支出报账材料:(1)需转账支付给外单位,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需转账支付给职工公务卡的,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因公出差的,经办人填写“差旅费报销表”。单据内各意见栏必须有相关审批人员签字,且签署是否同意支付意见;(2)预算申请单;(3)有效发票(含电子票据)、加盖发票(财务)专用章的物品清单;(4)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条;(5)其他有关佐证资料,包括会议纪要、出入库单、验收单、领用(发放)单、交易截图、合同协议(10000元以上)、项目方案等;(6)如果使用电子票据报销的,既要提供电子票据也要提供纸质打印件;(7)政府采购项目及政府有相关规定的经费支出,报账材料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电费支出。每月发生的水电费支出,应提供付款申请单、水电费明细表、发票等材料。学院先行垫付的水电费, 由水电管理部门负责每月催收各单位、各商户,并督促及时交回。
第二十三条 办理差旅费报销。按《437必赢会员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理公务交通费报销。按《437必赢会员中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一般是指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包括评审费、咨询费、讲课费等费用。
评审费(税后)指导性发放标准为:一般情形的,按1000元/人/天执行,实际工作在4小时以内完成的,按日标准减半发放;复评、论证、履约验收的,按800元/人/天执行,实际工作在4小时以内完成的,按日标准减半发放。
咨询费(税后)指导性发放标准为:(1)以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方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同一事项一天内只算作一次;(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上述评审、咨询工作中,确有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工作量较大、责任重大的,应一事一议,报分管业务院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后,可在上述指导性发放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增加幅度按审批决定执行。
专家讲课费按《赣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赣市财行字〔2017〕90号)文件要求执行。
报账时,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使用统一的《劳务费发放明细表》,表中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要真实、完整;提供审批件及注明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人员等情况的相应执行安排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章;支付给外单位的劳务费需提供正规票据。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举(承)办市级及以下的大型活动、技能赛事、会议等,经费支出参照《赣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赣市财行字〔2017〕79号)文件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会议服务应按政府采购规定实行定点采购。
会议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所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报账时需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务手册、会议宾馆协议及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受托承办方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会议费支出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一天,会期不得超过一天,会议费支出一律实行对公转账支付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学院举(承)办市级以上的重大活动、技能赛事、会议等经费支出,一事一议,按审议决定执行。
对未经审批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计财处不予报销。
会议费一会一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次性报完会议所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举(承)办各类培训的费用支出参照《赣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赣市财行字〔2017〕90号)文件规定执行。
培训费开支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税后)标准为: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分别不超过500元;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分别不超过3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外市(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经学院主要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增加幅度不超过上述相应讲课费标准的30%。
培训费报销时,在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方案手册、培训宾馆协议、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计财处不予报销。
培训费一事一结,在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次性报完培训所有费用。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按《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4〕10号)、《江西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4〕26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三公”经费报账管理的补充规定》等文件要求执行,报销时需提供学校同意其出国(境)的会议纪要,并登录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务接待按照《赣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赣市办发〔201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制度的通知》(赣市统字〔2017〕47号)、《437必赢会员中心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报账支出按《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三公”经费报账管理的补充规定》提供相关凭证,报销接待费用需提供商家出具的正规票据、公务卡消费银联P0S机刷卡小票,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商家在监管平台中上传录入的消费明细清单。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审核流程及报账材料按《关于调整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审核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财购字〔2019〕18号)要求执行。其他依法不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学院采购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市、县(区)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活动的项目(以下简称“政采项目”)、协议供货项目(以下简称“协采项目”)和网上商城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商采项目”)的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程序:
1.按要求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公开及信息录入程序;
2.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相关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书,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协采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经办部门还需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编制“验收单”并提交备案。
3.采购经办部门将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的原件报学院计财处,计财处根据合同中付款约定,按照财政规定,在“国库集中支付平台”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
4.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计划审核通过后,采购经办部门将相应支付申请资料提交学院计财处审核;
5.学院审核通过后,采购经办部门将同意付款意见书报学院党政办并盖单位公章;
6.学院计财处根据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及申请支付金额编制电子“直接支付申请书”;
7.采购经办部门将报账资料及盖章的同意付款意见书报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予以付款。
“政采项目”应提供的支付申请材料:
1.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化备案系统中已备案的截图或已备案的纸质政府采购计划表;
2.“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中已录入项目信息截图;
3.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政府采购合同(盖章);
5.发票复印件(盖章);
6.验收合格报告(盖章);
7.进口产品采购项目需提交市财政局批复文件、报关单、实物图片等(注:进口科研设备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市财购字〔2019〕10号)文件执行,不需提供市财政局批复文件);
8.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需提供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9.如有分期付款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需出具加盖公章的付款说明。
“协采项目”应提供的支付申请材料:
1.“政采项目”所需提供的1、2、4、5点材料;
2.采取线下竞价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需提供竞价邀请函、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竞价一览表、采购单位竞价记录;采取线上竞价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需提供竞价成交证明截图;
3.验收单。
“商采项目”应提供的支付申请材料:
1.“政采项目”所需提供的1、2、4、5、6点材料;
2.采取竞价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需提供网上商城竞价成交记录截图。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支出。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各类维修项目和各类服务性项目。
1.对列入了政府采购目录、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年度批量采购累计金额大于政府采购文件规定金额的等项目,按市财政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建设工程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所需资料:
(1)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一式四联,基建科领取,用铅笔写上联系电话);
(2)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表原件(内容:建设单位及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累计付款明细);
(3)公开招标:中标通知书;
政府采购:采购办的批复(含本次采购目录)、中标通知书;
直接委托:市政府批复文件或发改委批复文件;
(4)施工合同(提供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有关付款条款,并加盖单位公章);
(5)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提供,必须写清楚形象进度);
(6)已完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监理、造价机构签字盖章,模板基建科领取);
(7)市国税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加盖财务章或公章。外地企业需提供完税证明);
(8)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基建专户除外);
(9)已完工程照片(清晰的黑白打印或者彩打);
(10)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注明事项:申请支付质保金,需写明“在质保期内工程质量合格,同意支付质保金”;以上材料报计财处均需提供原件,市财政有要求需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建设工程申请财政直接支付工程服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费等前期费用)所需资料:
(1)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一式四联,基建科领取);
(2)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表原件。(建设单位及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累计付款明细);
(3)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中标通知书;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办的批复、中标通知书;
(4)服务合同(合同中没有写明计费依据的,需提供计费依据文件及计费公式);
(5)增值税发票(加盖财务章或公章);
(6)申请事项的成果;
(7)申请监理费的还需提供业主承诺书。
注明事项:以上材料报计财处均需提供原件,市财政有要求需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校内其他工程及零星项目。经费开支在5万元及以上的,需有项目论证和内部招标,需报市财政基建科审核,审核流程及报账材料参照本条第1点执行;经费开支在5万元以下的,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审批,报账材料按以下金额范围附上相关资料:
(1)金额在 2000 元以下的,附:立项审批单,完工验收单,资产入库单,有效发票等;
(2)金额在2000(含)元—1万元的,附:立项审批单,合同、签证单(涉及签证的提供),完工验收结算单,资产入库单,有效发票等;
(3)金额在1万(含)元—5万元的,附:会议纪要,修缮队伍确定通知书,合同,预算书,验收合格报告,资产入库单,决算书,审计报告书、有效发票等;
本条所述项目工程中,涉及造价咨询、设计、图审、监理、竣工验收等事项,上级另有相关文件要求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设备设施,需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固定资产是指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 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特定资产要求事项:(1)家具类资产不论单价多少均需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2)图书类资产除在教学、科研课题经费报销外,不论单价多少均需办理图书入库手续;(3)横向课题经费为对方单位购置设备,须在发票上注明合同编号及条款内容及对方单位出具的资产入库证明。
第三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仅限学院在编教职工办理,委托他人借款时,须提供借款人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借款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所借款项须在规定期限(3个月内)内结算。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逾期未还清的,计财处将从其个人工资中扣除,直至扣清为止。确需办理延期的,须附情况说明,且逾期后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教职工调离、退休、离职前须到计财处结清借款,短期无法结清的应由本部门安排人员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属于公务卡结算目录中的经济业务,原则上不办理借款。
第三十四条 以外币形式支付费用的报销,报销人在对外币票据相应空白处全文译成中文(或另附全文细译),提供业务发生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盖章后凭此结算。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课题经费、横向课题经费、校级课题,科研经费审批流程和支出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经费支出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是指上级有关部门在学校预算经费外,拨给学校具有专项用途的经费,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专项经费实行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全程监控专项经费的使用进度,按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批流程按本办法第二章执行。
第六章 其他经费支出
第三十八条 其他经费支出是指除上述经费之外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代管经费、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九条 学院周转房建设专项资金,按《437必赢会员中心周转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其他经费支出的使用范围按其实际内容开支,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审批流程按本办法第二章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如学校其他文件有关经费支出政策与本办法不ー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依据的上级和学校出台的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计财处负责解释。